什么是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024-05-06 01:01

1. 什么是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 股权转让明显偏低且不被税法视为有正当理由有哪些

这就要看当地税务部门的主观意愿了
建议你参考国税发(2014)67号文,第十二、十三条(很重要)

估计你是在做平价转让,想在后期税费上省一些。如果还没有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请联系我,我司税收筹划平台,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能帮企业股东省下75%左右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符合哪些条件视为有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符合哪些条件视为有正当理由?

4. 在转让股权收入明显偏低时,什么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含以下情况: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5. 在转让股权收入明显偏低时,什么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望采纳!

在转让股权收入明显偏低时,什么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6. 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7. 哪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视为有正当理由?

问:哪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视为有正当理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哪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视为有正当理由?

8. 如属于个人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该规定所以,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3、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企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一、如属于企业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